擅改信用卡积分规则致持卡人权益缩水 中信银行一审败诉

持卡人的一小步。
不过这个积分和普通的信用卡积分还不一样,这是存款送的,被法院理解为利息替代物,然后中信三个月就让它贬值一半,真是玩的溜啊。

银行单方提高信用卡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的做法,是否具有合理性?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郝思阳按照活动规则,将相应的存款转入了零钱包账户,以放弃相应存款利息,乃至丧失相应资金支配利益为代价,获得了相应的积分。该积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财产价值属性。郝思阳作为活动参与方,对于相应积分价值具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应予保护。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一方面在开展涉案零钱包活动时,在其活动宣传界面,并未对积分到账后,其可能随时对积分兑换规则进行调整,并由此对积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涉案积分全部到达郝思阳积分账户3个月后,即发布公告将积分里程兑换比例由25:1调整为50:1,该时间间隔较为短暂,且造成了涉案积分价值明显低于郝思阳参与涉案活动时的合理预期。

朝阳区法院认为,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仅在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积分计划进行了名词解释。在涉案零钱包活动开展过程中,未对《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中可能影响零钱包活动参与人利益的相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在涉案零钱包活动项下,《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第八条不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不具有合同依据。

此外,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相较于一般的将单个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响,明显更为重大,且对相关积分的价值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在其规则调整后的合理期间内,保障郝先生以原有积分兑换比例进行航空里程兑换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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