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天赋人权,这个词谁都听过,但是你是否意识到它内在的含义?
当一个国家的宪法,声称它赋予人民种种权利——我们暂且不论人民是否真的享有——的时候,你就应该警觉:这些权利是人生来享有的,宪法只不过是保护它们不受侵犯而已。
美国的言论自由非常独特,它甚至直接支撑了新闻界崛起为能和行政、立法、司法对抗的另一极。
美国也有诽谤罪,但在言论自由的保护下,政府、公务员、公众人物等只有在能够证明被告怀有“真实恶意”的情况下才可能定罪,而且要求的赔偿不能超过诽谤所带来的损失。在这样严格的规定下,几乎不会有政府官员或是公众人物愿意费劲去打一场诽谤的官司。当然,更不会因为说了不好听的话而跨市追捕。
第一修正案不仅仅保障“正确”的言论,也保障“错误”的言论。
在1977年美国国家社会党诉斯科基镇案中,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成功帮美国国家社会党—— 一个新纳粹组织——争取到了和平游行的正当权利,尽管纳粹在二战中犯下了滔天的罪行。
因此——我必须提到——保障言论自由并不是毫无代价的。
你在自家后院烧落叶有可能违法,但在市政府门口烧国旗却一定不违法。因为烧国旗是一种表达的权利,为了保障这种权利,环境保护可以被牺牲。
更为严重的是,你在美国几乎可以合法的建立类似基地的组织,你甚至可以宣称美国政府某日将会侵占你们所有的财产,因此你们必须全副武装进行抵抗。
但是这些代价,和一个不受监管和约束的政府比起来,根本不值得一提。